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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开闸,万亿蓝海如何尝鲜?

华道行业研究2021/01/201297返回列表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批复同意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试点方式进一步拓宽不良贷款处置渠道和处置方式。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今年三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2.84万亿元,较上季末增加987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96%,较上季末增加0.02个百分点。银行个贷不良处置方式一直相对较单一,监管呼吁加快处置速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数据来源:银保监会

《通知》中首批试点银行依然为6家国有控股大型银行和12家全国股份制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参与试点的不良贷款收购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及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参与试点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经营管理状况较好、主营业务突出、监管评价良好,并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同意文件。

与半年前的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本次试点不良贷款范围为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个人不良贷款,其中个人贷款试点范围以已经纳入不良分类的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为主,剔除之前提到的住房按揭贷款及汽车消费贷款等。

在加快推进个贷不良处置速度的同时,监管对资产管理公司也提出了诸多要求。《通知》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个人贷款的相应催收制度、投诉处理制度,配备相应机构和人才队伍。资产管理公司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只能采取自行清收、重组等手段自行处置,不得再次对外转让,禁止暴力催收不良贷款,严禁委托有暴力催收、涉黑犯罪等违法行为记录的机构开展清收工作。

近年来,暴力催收、涉黑犯罪、个人信息泄漏等事件屡见不鲜,曾多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2020年首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发布,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强调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必须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以及采用合法正当的方式展开,草案处处彰显个人信息保护力度的决心。同时银保监会近期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信用信息范围、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安全、跨境流动和业务监督管理也给予规定,清晰界定了信用信息,并强调要加强个人和企业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保障信息安全。本次下发的《通知》中也要求做好征信记录衔接、征信数据报送、异议处理等规定,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个人信息,防止发生个人信息泄漏非法使用等情形。众多政策利好个人信息安全,加速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健全,同时也为众多依法合规的机构提供更广阔的平台。

资产管理公司若有意试水,应该尽快制定相应的措施及管理办法,同时挑选综合实力水平较高的处置机构,在看中其企业品牌以及较强的回收能力外,更应注重依法、合规的清收手段,避免涉及不必要的风险。

多数资产管理公司对于批量个贷处置尚缺乏一定的实操经验,如何评估批量个贷不良、如何建设数据模型,如何与处置机构进行合作,是资产管理公司需要探索和思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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